作者:百勝財務 發布時間:2018-12-01 閱讀量:
【案情速覽】
某地稅局稽查局接到某自然人的電話,稱其過去為某實業有限公司員工,現已離職,但個人所得稅稅單上顯示,該企業一直在為她申報個人所得稅。稅務工作人員判斷可能是該企業利用他人信息進行偷稅,于是按照法定程序將該企業列入重點檢查名單。
檢查人員通過第三方信息查詢銀行交易記錄,結合明細賬和記賬憑證進行雙重查詢,核查企業除了每月正常的工資發放之外是否還存在其他發放,并對應付工資科目和工資單進行詳細比對,結果發現企業除了正常的工資之外還有其他工資、薪金發放,比如工齡工資、年終獎、節假日補貼等,并且均未全額扣繳個人所得稅,經計算少扣繳個人所得稅70余萬元。
檢查人員查看了企業年度個人所得稅的申報記錄,并追蹤企業的明細賬“應交稅金”科目進行比對,結果發現企業“應交稅金——應交個人所得稅”一欄中每年都存在貸方余額,截至2012年底,貸方累計余額為15萬余元。貸方存在余額表示企業將個人所得稅扣而未繳,是偷稅行為。詢問會計是何原因,會計支支吾吾表示由于疏忽忘記進行申報。
來源: 中國稅網
【風險點睛】
風險提示:企業通過虛列人員工資,偷逃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是嚴重的違法行為。不僅該部分虛列人員工資不予稅前扣除,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同時對于未全員全額扣繳的個人所得稅部分,將加收滯納金、并處罰款。
政策點睛:《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結論】
最終,追繳該企業少繳的各項稅款86萬元,加收滯納金10.1萬元,并處罰款70萬元,合計166.1萬元。
國地稅合并之后,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工資薪金的斷層終于彌補。合并前企業經常存在申報個稅的工資和企業所得稅的工資不一致的情況,如果現在還要這么做的話,風險將大大增加。另外,新個稅法已經推出,專項附加扣除辦法即將出臺,每一項信息的比對也蘊含了更多風險,個稅將成為稽查的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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